強積金制度旨在為香港僱員和自僱人士提供退休保障,一般來說,年滿65歲才可提取強積金。然而,在某些特殊情況下,計劃成員可以提前領取累算權益(強積金)。本文將解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條件、所需文件和申請步驟,讓您更清楚了解相關程序和注意事項。
提早提取強積金的條件
根據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,有以下六種特殊情況,計劃成員可提早領取強積金:
- 提早退休
- 年滿60歲並已永久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。
- 必須聲明無意再受僱或自僱。
- 可選擇一筆過或分期提取。
- 永久離開香港
- 必須聲明已經或將會永久離開香港,且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。
- 須提交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永久居住的證明文件。
- 注意:計劃成員如曾以此理由提取強積金,不能再次申請。
-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
- 註冊醫生或中醫需證明計劃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某種類的工作,而該工作是成員最後一份受僱工作的種類。
- 須提交相關醫學證明文件。
- 罹患末期疾病
- 計劃成員因病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。
- 須提交醫學證明書,並在證明書簽發後12個月內申請。
- 小額結餘
- 計劃成員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有結餘,且總額不超過港幣5,000元。
- 最後供款日至申請日期需相隔至少12個月。
- 必須聲明無意再受僱或自僱。
- 死亡
- 遺產代理人可為已故成員提取強積金。
- 須提交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。
申請強積金提取的步驟
- 確定帳戶數目
- 若不清楚擁有多少個強積金帳戶,可聯絡積金局熱線(2918 0102)查詢相關資料。
- 填寫表格及準備文件
提取原因 | 所需文件 |
---|---|
提早退休 | 身份證明文件(例如香港身份證) 提取累算權益的表格MPF(S) – W(R) 法定聲明表格MPF(S) – W(SD1) |
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| 身份證明文件(例如香港身份證) 提取累算權益的表格MPF(S) – W(O) 法定聲明表格MPF(S) – W(SD1) 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 |
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| 身份證明文件(例如香港身份證) 提取累算權益的表格MPF(S) – W(O) 「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種類工作證明書」表格MPF(S) – W(M) |
罹患末期疾病 | 身份證明文件(例如香港身份證) 提取累算權益的表格MPF(S) – W(O) 成員罹患末期疾病的證明書MPF(S) – W(T) |
小額結餘 | 身份證明文件(例如香港身份證) 提取累算權益的表格MPF(S) – W(O) 法定聲明表格MPF(S) – W(SD3) |
死亡 | 身份證明文件(例如香港身份證) 提取累算權益的表格MPF(S) – W(O)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|
- 提交申請
- 親身或郵寄將填妥的表格和文件交給受託人。
- 計劃成員應確保提交的法定聲明為正本。
注意事項
- 法定聲明
所有以「永久離港」或「小額結餘」等理由申請的成員,需在監誓員(例如民政事務處)、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法定聲明。 - 基金價格波動
強積金的提取是以「未知價」處理,基金價格可能會隨市場波動而有所變化。 - 保證條款
若提早提取保證基金的投資組合,可能因未達「鎖定期」而喪失保證回報。